拘傳的時間應從什麼時間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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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時間應從什麼時間算起

拘傳的時間應從接受詢問開始算起,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中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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