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營改增如何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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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營改增如何開票

營改增已經兩年多,除了房地產對於營改增前出售商品房已交營業税、未開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税發票,其他都已經過期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税人發放發票。但是已經領取地税機關印製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地税機關已申報營業税未開具發票的納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對於房地產企業在時間上的規定有所放寬。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税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税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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