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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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權利是什麼

(1)有辯論的權利。

(2)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3)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4)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7)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9)有查閲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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