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來源:生活大全幫 2.59W

入職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我國《勞動法》中,並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要提供所謂的擔保人或擔保單位的規定。在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擔保人或擔保單位的責任就是問題的關鍵。我個人認為,一般而言,要求提供擔保單位的要求是對勞動者權利的侵犯,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原則,“勞動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更重要的是,擔保、擔保人都是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要求,《擔保法》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可見擔保的目的在於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與勞動關係相差甚遠。所以單位的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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