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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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登記的效力,或為生效效力,或為對抗效力。依《民法通則》第41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的成立,只有經過成立的登記,才能確定法人資格,即登記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

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除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團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如學校的棋牌協會等)外,其他的社會團體均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未登記,則不能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法人的其他登記僅具對抗效力。如甲企業變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經登記,原法定代表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甲企業仍應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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