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公民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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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公民還是人民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以下權利: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祕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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