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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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的种类

行政裁定的种类具体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起诉

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四、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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