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傷殘軍人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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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傷殘軍人安置政策

2017年退役傷殘軍人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2、安置計劃,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彙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卹關係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卹金;

3、安置補助,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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