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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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合併審理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序。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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