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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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兩者不是一個概念,答辯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自後開始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同協商,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進程,但舉證期內不舉證可能導致法院承認對方全部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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