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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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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