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退票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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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退票時間限制

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期許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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