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車怎麼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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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車怎麼取出來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解除後,可以申請提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財產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

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第4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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