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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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部分第一條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中,還包括“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祕密和技術祕密等商業祕密。此外,該協議還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產權的範圍。 隨着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不斷湧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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