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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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無限責任是指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有區別。《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無限責任公司中,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無限連帶責任,係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由於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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