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1992和1999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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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1992和1999區別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實施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憑入户申請表、收養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收養證》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或補錄户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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