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的格式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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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的格式怎麼寫

第一行寫標題,再另起一行寫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需要先將被證明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表達清楚,再寫出需要證明的事項,另起一行寫上特此證明的字樣後,在落款處寫上證明人姓名或證明單位名稱,並還要加蓋公章,註明證明日期

證明是作為憑證使用的一種應用文文體,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見也非常簡便,語言精簡、事由清楚是它的基本特徵。有時候證明的受文方有特定的對象,此時就需要在標題之後,正文之前添加上受文對象的稱謂。當證明沒有特定的受文對象時,可以在正文前使用引導詞——茲,來引出正文。

在書寫證明時,一定要注意語言的簡潔明瞭,着重突出需要證明的事由,無關的部分都可以不寫。倘若是證明一件事件,則需要將事件的時間、地點、起因、發展、經過、參與人員等信息詳細的寫出。另外正文後另起一行寫上特此證明時,注意要頂格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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