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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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