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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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令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税法”取代。實施範圍一説始終僅實施於北中國,一説隋統一後實施於全國。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繫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脱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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