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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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後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經過一定的期間(一般為兩年),保險人不得據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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