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辦案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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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辦案時間規定

公安機關辦案時間:

1、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7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0日,其中包括提請檢察批捕的7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到第159條的規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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