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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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特徵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的特徵是:

1、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均不發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麼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係,要麼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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