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和傳票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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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和傳票一樣嗎

起訴書和傳票不同。

起訴書是原告製作的、提交給法院、説明糾紛的原因等等情況、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文書。

傳票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後、開庭之前,由法院發送給案件當事人、告知開庭日期等情況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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