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合同抗辯權相同點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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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合同抗辯權相同點在哪裏

合同的三種履行抗辯權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三種抗辯權的目的相同:無論何種抗辯權,其目的都在於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次序,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協作。

2、三種抗辯權的適用範圍相同:三種抗辯權均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

3、權利效益相同:此三種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援用。當事人如不行使此項權利,又不履行自己義務,即應負擔逾期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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