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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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需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登記,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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