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增值税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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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3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