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案件上訴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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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相關通知,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故上訴期最後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間的,以2月3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相關通知,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故上訴期最後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間的,以2月3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