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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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範圍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範圍包含以下:

1、財產損害賠償;2、人身損害賠償;3、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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