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屬於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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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停業屬於什麼處罰

責令停產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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