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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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視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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