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複印或複製病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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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之後,如果需要複製病歷資料,以下人員可以到就醫的醫院醫務部門複製:
(1)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複製患者病歷。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患者有權查閲、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閲、複製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