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髮放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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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髮放的標準

失業金髮放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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