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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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包含;

1、訴訟離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代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不能表達真實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受理條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原告又起訴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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