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羈押人員可以律師會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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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羈押人員可以律師會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即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只能夠委託律師參與見面和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委託處律師以外的人見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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