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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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法定條件

撫養權變更法定條件如下: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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