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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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錄音屬於視聽資料證據,因此可以作為起訴的證據材料。您同時可以提供銀行轉賬記錄、短信等證據材料予以佐證。訴訟時效期間從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有利於訴訟的角度來講,錄音應儘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談話的錄音真實性最強,作為證據的價值也最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