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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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可以參照《刑法》第38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由於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有好幾種,所以,每一種行為對應的連標準都有所不同。依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五萬元以上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得多,這種情況下,三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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