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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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怎麼做

筆跡鑑定的過程可分為以下三點:

1、分別檢驗。

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主要從真實程度、檢材特徵、樣本特徵三方面來確定。

2、比較檢驗。

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各組特徵和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3、綜合判斷。

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地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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