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家不讓探視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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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先與男方進行協商解決;
其次,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在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