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分立方式與程序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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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可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