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簡易程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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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簡易程序的條件

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條件是: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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