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證明和事故認定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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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證明和事故認定書的區別

事故證明和事故認定書的區別在於事故認定書已經對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了認定;而事故證明只是證明了事故的發生情況,對雙方的過錯因調查不清或無法調查而沒有作出認定。因此若是出具事故證明書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則還要提供對方有過錯行為的相關證據。

保險公司在對交通事故的損失進行理賠時,是一定要以交警為事故雙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來進行賠償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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