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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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管制拘役有以下區別:
(一)二者定義、特點不同;
(二)期限不同;
(三)是否關押不同;
(四)參加勞動的待遇不同。
《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