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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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户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户口人員户籍證明及户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户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留存複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複印件)。
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
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税發票原件(留存複印件)。
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髮票或有關憑證。
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