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和逃税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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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和逃税罪區別

《刑法》第201規定,逃税罪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202條規定,抗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税款的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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