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有哪些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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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有哪些刑罰

死刑:大體上與秦朝相類似,有棄市、腰斬、具五刑、夷三族等,漢朝與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斬首。

肉刑: 宮刑,在漢朝又叫腐刑或蠶室刑; 斬右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棄市,在此之前之後,都存在; 斬左趾,漢初曾沿用秦朝的斬左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五百,經景帝減少笞數,最後確定為笞二百。

劓刑:漢初也曾沿用秦朝舊制,在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三百,景帝時期減為笞一百。

黥刑:後改為髡鉗城旦舂。

鬼薪白粲:男犯為宗廟砍柴,女犯為宗廟擇米的勞役刑,刑期為三年。

司寇:男犯到邊境防禦寇賊,女犯服相當勞役的刑罰,刑期是二年。

遷刑: 又叫做徙刑,把犯人遷到指定地區的刑罰。也適用於因連坐而坐罪之人。

七科謫:漢武帝時期開始實行的遣送七種人到邊疆地區服役的刑罰。

罰刑:主要是罰金,在漢朝罰金是指強迫犯罪之人交納一定量黃金的處罰

贖刑:贖刑與罰刑不同,贖刑是允許用金錢來贖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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