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税的税收減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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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税的税收減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的規定: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税: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税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税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税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税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關於環境保護税税率方面,第十三條規定,納税人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税。納税人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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