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債務人名單是否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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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債務人名單是否侵犯名譽權

未經許可,私自公示債務人名單不構成侵權,主要原因是沒有宣揚張某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對其進行醜化,也沒有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更沒有宣揚其隱私,只是將欠債的事實告知他人,雖然在追債的形式上有些不妥,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不足以構成侵犯其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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