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時效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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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時效的規定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延長答覆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信息公開時效的規定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延長答覆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