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罪構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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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單位秩序罪構罪標準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擾亂單位秩序不是犯罪,不會被立案偵查,但是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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